什么状况不可以“私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生以下状况不可以“私了”:
1、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员无有效汽车驾照或者驾驶的机动车辆与驾照载明的准开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员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员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紧急超越额定乘员载客,或者紧急超越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辆无号牌或者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可以自行移动汽车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导致的。
3、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汽车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职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址,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汽车现场地方等方法固定证据,将汽车移至没有妨碍交通的地址后报警:
(一)机动车辆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4、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汽车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物品汽车驾驶员、押运人应当根据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操作流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对处置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