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的划拨土地出售是不是无效
未经批准的划拨土地出售无效。划拨土地出售应具备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公文,具备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具备国有土地用证、缴纳土地用权出让金同时签订书面出售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用权出让和出售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出售、出租、抵押:
(一)土地用户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用证;
(三)具备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根据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售、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用权出让金。
出售、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用权的,分别根据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