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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国家规定带薪年假的正确打开方法

www.sirhui.com 2024-09-02 劳动纠纷


时光从不等待,转眼间2017年已然走过了三分之一,一直在努力工作的你是不是感到些许疲惫?
劳动者除去工作的义务,也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所谓“工作做得好,休假不可以少”。
在五?一五一劳动节到来的时候,记者就任性的想聊聊带薪年休假的那点事儿!
职场上的你大多都休过带薪年休假。但,你真的知道带薪年假的休法吗?今天,结合案例,给你提示几个容易见到的误区和盲点。
据粗略统计,北京朝阳法院每年审理的近五千件劳动争议案件中,近三分之一都涉及到带薪年休假问题。
现实日常,年休假规范在落实上成效大优惠扣,劳动者不会休、不可以休、不敢休。
一方面有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直接或间接地侵蚀职工休假权;
其次,劳动者对带薪年休假规范存在盲点和误区,不可以合理、有效地保护自己。
【案例一】两年以前未休的年假,劳动者应举证证明休假事实
杨某于2007年3月1日入职甲公司,正常工作至2013年3月29日,同日杨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杨某倡导每年应休年假15天,自入职后没休春节假,故需要甲公司支付2008年度至2013年3月29日未休年休假薪资。甲公司答辩称杨某已经休过全部年休假,没有剩余年假。杨某和甲公司均未对其倡导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觉得,杨某应当对其累计工作年限进行举证,甲公司应当对杨某休假状况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应保存两年的薪资支付记录备查,甲公司未举证证明杨某考勤或休假状况,杨某未举证证明其已累计工作满20年,且未对2012年度以前的未休年假事实举证,故甲公司应当根据每年5天年休假的规范,支付杨某2012年度至2013年3月29日期间的未休年假薪资。
法官解析: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根据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保存两年的薪资支付记录备查,故在两年期间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考勤和休假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超出两年范围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劳动者,劳动者应就自己的休假事实提交证据。
【案例二】年休假未休满跨年清零的规定不合法
梁某于2014年5月十日入职乙公司,2015年十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没休春节假,梁某需要乙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薪资。乙公司答辩:公司职员手册中规定,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请,当年12月31近日未休完的年假,没特殊状况的,次年自动清零。
法院经审理觉得,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权利,且法律规定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乙公司职员手册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未休年休假薪资是劳动报酬,乙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梁某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薪资。
法官解析: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据生产、工作的具体状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即单位可以在第二年安排补休上一年度的年休假,可见年休假存在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征。一些企业会在规章规范、职员手册、劳动合同中附加“当年带薪年休假没休完的,将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清零”等类似规定。因此每到年底,这类企业的职工们总是被迫扎堆休假,也有人会提出质疑,如此的规定合理么?其实,如此的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用人单位不可以以跨年为理由随便将职员的未休年休假清零。假如劳动者当年度尚有年假未休的,可以与单位协商在次年补休,或者需要单位根据日薪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薪资报酬。
【案例三】工作中断、停止后连续工作满1年才能享受带薪年假
王某于2014年2月十日入职丙公司,最后工作至2015年2月12日。王某倡导自上一家用人单位辞职后即到丙公司工作,因此倡导应自入职时起享受带薪年休假。但丙公司对此不予认同。王某提交上一家用人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显示其辞职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
法院觉得,王某提交的证据显示辞职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其于2月十日入职丙公司,不是连续工作。其在丙公司工作的时间为2014年2月十日至2015年2月12日,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因此对于王某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薪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解析:很多劳动者将上述法律规定中“连续工作满一年”和“累计工作”相混淆。这里特向大伙进行简要的区别: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项福利的首要条件是“连续工作满一年”。很多劳动者误以为入职当年就能申请年休假,其实不然。法律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是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过去在同一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地工作满12个月,之后才开始享受年休假。即便劳动者不是第一次参加工作,只须存在中断工作、停止工作的情形,均需要重新工作满1年后,才能第三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而“累计工作”年限则是当以实质工作时间为标准,是全部工作时间的相加。简单而言,“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规定关系到劳动者从何时开始可以享受年休假,而“累计工作”的规定关系到劳动者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关于连续工作和累计工作时间的证据,可以通过档案记载、社会保险交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备法律效力的材料加以证明。
忙碌紧张的工作中也需要适合的休息与放松,上面的案例是否戳中了你的盲点呢?看来,法律常识还是要好好学起来呦!
【有关带薪年假的法律规定】
国内《宪法》明确提出,要规定职工的休假规范,打造职工休息的配套手段。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初次对带薪年休假规范作出原则性规定。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规范。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8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及规范操作方法等内容进行细化。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薪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单位依据生产、工作的具体状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可以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赞同,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日薪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薪资报酬。

Tags: 法律知识 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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