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集证据需要,而非为赔偿需要可以扣车。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3日内委托鉴别,检验、鉴别的期限不能超越20日,超越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部门批准,最长低于60日。
检验、鉴别结果确定后5日内,放车。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采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汽车及机动车辆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手段凭证。扣留的汽车及机动车辆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扣留事故汽车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公告驾驶员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置。没办法公告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置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别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拥有资格的鉴别机构进行检验、鉴别。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别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别机构约定检验、鉴别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越20日。超越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能超越六10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别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汽车、机动车辆行驶证与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员逃逸的无主汽车或者经公告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汽车,经通知三个月仍不来同意处置的,对扣留的汽车依法处置。
可以看出,公安交管部门只有因搜集证据的需要才能扣车(比如鉴别行车速度、刹车灯光是不是合格等,不可以因赔偿的需要扣车,因赔偿需要扣车应通过法院财产保全程序进行),检验鉴别的时间一般低于一个月(具体个案可能更短),检验鉴别完毕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汽车、机动车辆行驶证与扣押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