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如下: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已经死亡或者没监护能力的,由下列职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想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
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一个要紧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