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判断出卖人出货的标的物是不是与订立合同时的样品维持同一水平,防止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各执一词、口说无凭,(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规定,凭样品交易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水平予以说明。
假如凭样品交易的买受人不了解样品有隐蔽缺陷的,那样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便出货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出货的标的物的水平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一般标准。换言之,出卖人不可以借口样品交易,而不承担标的物缺陷担保责任。当然,假如样品缺陷是表面缺陷,买受人了解缺陷而又不需要出卖人消除实质出货标的物缺陷的,出卖人是不是承担缺陷担保责任,(民法典)未作规定。依据缺陷担保责任法理,该损失应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