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的范围及其特点有什么
依据新《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创造创造是指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创造,是指对商品、办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策略。比如,一种新药品可申请创造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商品的形状、架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好用的新的技术策略。比如,一种解决了原电水壶低传导率问题的新水壶底座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商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与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比如,具备新造型的茶壶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与专利权的创造和实用新型,应当拥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专利特点具体状况
新颖性,是指该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不是现有技术;即不是任何在国内外的公共范围中已公开的技术也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将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通知的专利文件中。也就是说,对创造专利的申请需要在该技术在出版物或任何公开的地方发表之前,且需要在别人为该项技术向国家常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记载在随后公开的文件前。
实用新型的申请需要在该技术被发表或在任何地方被用之前,且需要在别人为该项技术向国家常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记载于随后公开的文件前。
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专利的新颖性采取混合的规范:在衡量创造的新颖性时会考虑到各国的出版物,但却会忽略中国以外的地方的其它公开用。这就致使了“专利劫持”现象的出现。具体而言,就是将别人在海外的公开活动中公开的技术拿到中国来申请专利。新《专利法》的规定将混合制的规范改为绝对制,从而改变了这一局面。其对“现有技术”的概念为在申请近日在国内外通过任何方法公开的技术。
该种新颖性的规范适用于专利的所有三类型型: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该种标准将对整个规范中专利的有效性产生巨大的影响。举例来讲,在旧的《专利法》下,技术在海外的公开用并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所以该方面的证据在确认无效的程序中没关联性。然而,在新《专利法》下,国外公开销售、用等的证据在该程序中变得非常重要。
更要紧的是,这种绝对新颖性标准的使用将大大降低专利劫持发生的可能性。
但,在中国向当地的技术监管部门进行企业标准的备案不构成该标准规定的技术公开。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创造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备实质性特征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可以制造或者用,并且可以产生积极成效。
授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富有美感并能适用于工业设计。应不同且不像任何在申请近日公开在国内外出版物发表或在国内姥爷开用的设计。且授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能与别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专利的创造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初次展出的;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初次发表的;
别人未经申请人赞同而泄露其内容的。
在和的情形下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说明状况且在申请日两个月内补交有关的国际展览会、学术或技术会议的组织者出具的该技术曾被公开或展示的材料,并确认被公开或展示的日期。在的情形下,专利局或许会需要申请人在特定时间内上交支持其倡导的证明文件。
在中国加入《专利合作协定》之后,在任何成员国进行的国际申请都可作为《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在之后的申请中享有优先权的依据。
国际申请需要在专利局经过有关的程序后才能被批准为在中国有效的专利。因为国际申请大多数已经过了实质审察、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开的程序,所以国际申请被批准所需的时间总是短于国内申请的时间。提交至中国专利局的国际申请需要附有中文译本。
1. 与之前的相对新颖性相比新的需要被称作“绝对新颖性”。相对新颖性的需要是,该创造或实用新型在申请近日从未在国内外的刊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在国内公开用或以任何方法为公众所知。而在“绝对新颖性”的需要之下,国内外的任何公开用或因任何方法为公众所知的行为都会致使创造丧失新颖性。
2. 新《专利法》还强调即便是外观设计也要符合“绝对新颖性”的需要。
授与其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为制造或商业的目的排他性的用法、销售或进口其创造的权利。而作为交换,创造人须将它创造向公众公开。比如:一项对电话专利的授与就给了专利权人为生产或商业的目的排他的制造、销售并进口电话的权利。除专利权人以外,其他人不能享有此权利。而为换取这项特权,专利权人需要向公众公开这项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