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增加诉讼请求 怎么样处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使用方法律进行审察。但,总是有案件当事人由于一审时的粗心或者诉讼过程中的状况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比如,一些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比较原则,只不过提出了一项损害赔偿数额,而其据以支持诉讼请求的原因在1、二审程序中发生了变化,譬如说由一审的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侵权损害赔偿。实践中还有些由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无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后者由一审的股东之间诉讼变更为二审的股东代表诉讼。在这类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诉讼请求的变更,事实上是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对此假如二审迳行审理、裁判,或许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依据该条之规定,假如你想变更赔偿数额,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假如他们不认可调解,或者最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你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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